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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為了使製造銷售的商品有一定市場上利潤,常見供應商在經銷合約中,要求經銷商在銷售給零售商或消費者時,不得低於一定價格。如果經銷商或下游廠商的售價過低,供應商得依經銷合約的約定,停止供貨或終止經銷契約等。然而,限制下游廠商決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自由,供應商可能受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

 

供應商不得對下游廠商限制轉售價格

當供應商透過經銷合約、價格表,對下游通路商限制轉售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再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9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亦即供應商限制下游廠商決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自由,將削弱品牌內不同下游業者之間的價格競爭,供應商可能會被裁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商須舉證說明限制轉售價格有正當理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5條:「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亦即相對地,供應商如果能舉證說明,限制轉售價格有促進競爭的正當理由,而非削弱價格競爭機制,則可能免於裁罰。

不過,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的立法宗旨下,供應商實不易舉證限制轉售價格,例外有促進競爭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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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2023.10.25
圖片來源:unspla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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