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蔡幸紋律師以擔任調解委員的經驗,來分享民眾在車禍交通事故調解前的準備事項,讓有意願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程序解決車禍事故的民眾,透過事前準備資料有助於車禍調解程序的進行。
同時蔡幸紋律師要特別說明的是,調解成立並經民事法院核定後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調解當事人不能任意反悔,民眾在法律上的權益為何,調解前仍有必要找律師付費法律諮詢。
本篇文章蔡幸紋律師以擔任調解委員的經驗,來分享民眾在車禍交通事故調解前的準備事項,讓有意願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程序解決車禍事故的民眾,透過事前準備資料有助於車禍調解程序的進行。
同時蔡幸紋律師要特別說明的是,調解成立並經民事法院核定後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調解當事人不能任意反悔,民眾在法律上的權益為何,調解前仍有必要找律師付費法律諮詢。
民事訴訟程序至少一年半載,要是債權人打贏官司,才發現債務人早就脫產了,得到勝訴判決的債權人,最後卻拿不到錢,白忙一場。
為了讓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滿足,無論是借貸糾紛中的債主,或是車禍案件中的被害人,若向對方請求的金額較高,對方又有脫產的可能,債權人可以評估在起訴之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為民法第745條所定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民國88年民法債編修正時,雖然有增訂民法第739條之 1:「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但因為「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而民法第 746 條第 1 款:「有左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即屬第739條之1所謂「法律另有規定」,導致實務上銀行仍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民法第 745 條所定之「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