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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的講座活動中,

透過案例討論來分享,

開公司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大家都知道遇到訴訟該找律師,

但其實許多爭議是可以預先防止的。

 

尤其是中小企業主,

開拓事業的過程中絕非單打獨鬥,

勢必有與人合夥、找人投資、交換資源合作的時候,

那麼,如何確定彼此所認知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呢?

 

與朋友興高采烈地討論要來開公司賺大錢,

也請會計師預查公司名稱,

但討論到合夥契約中關於資金到位的具體日期要寫哪一天,

一個朋友說要先去賣股票,

另一個說要先請示家裡的老闆(太座),

看來這事業的共識是很難達成了。

 

何況許多企業主在談合作時並沒有寫成契約書,

事後產生爭議,

甚至告了刑事詐欺、侵占,才來各說各話,

連基本上用來吵架的基礎—契約書都沒有,

只好把其他股東找來當證人,

但真能期待證言是對自己有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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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幸紋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