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語通常嚴謹一點。「收養」是指人,而「領養」是指動物。

在法律系課堂中,老師總是再三強調:一般常聽見的「領養」用語,所指涉的對象是「動物」;在法律上,「收養」是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構成養父母及養子女間的關係。

寫錯的話,期末考當掉。
Well,在實際生活中,有時候好像沒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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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提供我什麼樣的協助?
 

  • 所謂收養,即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而於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收養係以發生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法上之契約,一旦成立收養,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創設社會上一般觀念上所公認為親子關係,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即停止其天然血緣之親子關係,對養父母、養子女及本生父母之間的身分關係影響重大。
     
  • 事先瞭解收養的要件以及權利義務,特別是20歲以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更應考量養子女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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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幸紋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