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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股東合夥投資日本料理店,

但二年前其中1名股東去世,只剩股東1人,

因已不符合夥的成立要件,

而且共同經營事業之目的也無法繼續,

屬合夥的法定解散事由,應進行清算程序。

 

若合夥時未簽立合夥契約書,

合夥清算程序又涉及合夥事務及帳簿、會計憑證等的提出,

得否成功請求返還當初的合夥出資350萬元及賸餘財產分配,

總計525萬元,

仍有所爭議。

 

合資或合作關係中,

有白紙黑字的協議書對彼此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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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youtu.be/dBi5Gk3_i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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