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股東合夥投資日本料理店,
但二年前其中1名股東去世,只剩股東1人,
因已不符合夥的成立要件,
而且共同經營事業之目的也無法繼續,
屬合夥的法定解散事由,應進行清算程序。
若合夥時未簽立合夥契約書,
合夥清算程序又涉及合夥事務及帳簿、會計憑證等的提出,
得否成功請求返還當初的合夥出資350萬元及賸餘財產分配,
總計525萬元,
仍有所爭議。
合資或合作關係中,
有白紙黑字的協議書對彼此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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