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我與太太離婚了,當初說好兩個孩子都跟著媽媽一起生活,而我每個週日可以去看孩子或帶他們出門玩。

可是我後悔了,現在我可以要回孩子的監護權嗎?我該怎麼做?」

在夫妻雙方談好離婚條件,或是離婚訴訟終結後監護權已判給一方,另一方還有機會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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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 什麼情況下我可以再次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當夫妻協議離婚時,雖曾對子女監護權有所協議,但該監護權協議不利於未成年子女;

    或是目前有監護權之一方,有吸毒犯罪、虐待孩子、會嚴厲責打孩子、孩子生病卻不讓孩子就醫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

    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可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 又「監護權」為一般用語,法條文字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為說明上簡便,均以一般用語「監護權」稱之。

     
  • 誰可以向法院聲請?

    除了目前無監護權或共同有監護權之父母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之外,

    法律規定上,未成年子女本身、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為子女之利益,向法院請求改定之。


     
  • 程序上我該向哪一個法院聲請?

    原則上,須向子女戶籍地或目前居住地法院提出聲請狀。

    若未成年子女有數人,戶籍地或目前居住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則可以任向其中一法院提出聲請狀。


     
  • 我需要繳交費用嗎?

    須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 為什麼我會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

    因為家庭紛爭涉及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的感情和隱私,先透過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可以協助家庭成員釐清問題的癥結,促進家庭成員間自主進行有效溝通,

    除了一部分家事事件外,原則上所有的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當然,如果在調解程序中無法達成共識,法院及調解委員仍然會尊重雙方的意見,不會強迫雙方一定要成立調解,而將案件移給法官審理。

    在調解過程中,任一方或調解委員也都可以隨時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 


     
  • 法官會問我什麼問題?

    1.包含目前有監護權之一方,有何吸毒犯罪、嚴厲責打孩子、不讓孩子就醫等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事實。

    2.若改由自己取得監護權,能帶給孩子情感上、經濟上、照護上的最佳利益,見下述「法官會看什麼證據?」。


     
  • 法官會看什麼證據?

    法官在判斷是否改定監護權人時,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決定。

    通常法院會函請社會福利機構訪視父母及子女,並提出「社工訪視報告」等調查報告及建議,供法院審酌由何人取得監護權對於未成年子有最佳利益。內容包含:

             1.父母的身、心健康狀況。

             2.父母的經濟能力,如是否有房貸需要繳交。

             3.親職時間,如工作時間是否彈性、可否調整。

             4.提供未成年子女之居家、社區、就學、就醫環境。

             5.是否願意持續扮演友善父母且態度良好。

             6.對未成年子女過去、現在及未來的教育規劃及費用。

             7.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8.親子間情感依附關係是否緊密、互動關係是否良好等等。

             9.作成評估意見:由父、母一方單獨或共同取得監護權之意見及理由。


     
  • 小孩需要出庭嗎?

    許多家事事件的當事人及關係人,最常向律師詢問的問題就是未成年子女有無出庭的必要。

    在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人時,會依子女的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在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說明裁判結果的影響,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

    若社工訪視報告中已載有孩子的意願表達及意見陳述,加以孩子年紀尚小,對於父母婚姻、離異、改定親權的認知、對法官及出庭等事項都不能理解,無法明確表達,法官會判斷命孩子出庭是否會反而使孩子的身心承受壓力,而認為沒有直接讓孩子在法庭「內」陳述的必要,法官則會以上述法庭「外」所作社工訪視報告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意願之記載,作為替代方式。


     
  •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就不用負擔孩子的扶養費嗎?

    在孩子年滿20歲之前,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有無監護權等受影響,仍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
    至於各自所應負擔的扶養費數額,則考量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等決定之。


     
  • 律師可以提供我什麼樣的協助?

    在夫妻決定分道揚鑣後,關於孩子的監護權歸屬,時常成為另一個情感上及法律上的戰場。

    當父母雙方離異而使孩子無法同時享受完整父、母之愛,是家庭成員間所不樂見的。

    為了兼顧孩子日後人格及心性發展,彌補孩子未能同時享有完全父母親情關愛的缺憾, 並使無監護權之一方仍然可以與孩子維持良好互動,建議父母在孩子監護權歸屬的爭執上,是否先利用調解程序協調出無監護權之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共同找出合理的解決方式,讓孩子有免於再次捲入衝突事件的可能。

 

(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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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幸紋 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