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勵謹律師事務所蔡幸紋律師,參加113年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律師共識營,活動中有淨零碳排專題演講,以及中企署推行的重要計畫簡報。
這幾年蔡幸紋律師擔任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支援經濟部中企署像是創新法規門診的諮詢服務、公司經營法規講座、撰寫消保法規宣導手冊等,協助企業提升對法令遵循的認知。

勵謹律師事務所蔡幸紋律師,參加113年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律師共識營,活動中有淨零碳排專題演講,以及中企署推行的重要計畫簡報。
這幾年蔡幸紋律師擔任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支援經濟部中企署像是創新法規門診的諮詢服務、公司經營法規講座、撰寫消保法規宣導手冊等,協助企業提升對法令遵循的認知。

商家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舉辦抽獎活動,也代表商家及品牌對於消費者權益的重視。
如果商家抽獎規則不清,無法說明如何選出中獎者、抽獎活動未如期公佈中獎名單、無故減少抽獎次數,或是商家無故取消中獎者的中獎資格等,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商家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如有違反,依同法第42條之規定,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仟5佰萬元以下罰鍰。

A將自己創作拍攝的照片,授權給B印製桌曆利用,那麼A自己得否能利用照片?A得否將拍攝的照片再授權給C利用?B得否將A拍攝的照片再授權給C利用?若D未經同意或授權即使用A拍攝的照片,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情況,何人可以對D提出訴訟?均涉及著作財產權人A與被授權人B所約定的授權型態為何,以下來逐一分析。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型態
(一)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是指著作財產權人A對B授權後,著作權財產權人A不可以再授權給第三人C利用,著作財產權人A也不可以自己利用照片。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B,原則上可將被授與的權利再授權給第三人C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B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也就是說,如照片遭D盜用,應由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B委請律師發律師函,並由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B提起著作財產權侵害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勵謹律師事務所蔡幸紋律師受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邀請,擔任「中小企業消保實境演練推廣工作坊」講師。
111年時,蔡幸紋律師為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撰寫中小企業落實消費者保護指引手冊,負責編寫訂席、外燴、辦桌業消費糾紛案例;112年透過本次工作坊,與業者交流實務經驗。
在工作坊前半場,由蔡幸紋律師介紹消保法規,以及常見的訂席外燴辦桌消費爭議。
接著在工作坊後半場,與會的飯店業者、客戶關係服務部門人員,分組進行案例討論,再由律師解析及分享意見交流,共同思考如何優化產業服務品質,以及預防消費糾紛。
2023.11.01

供應商為了使製造銷售的商品有一定市場上利潤,常見供應商在經銷合約中,要求經銷商在銷售給零售商或消費者時,不得低於一定價格。如果經銷商或下游廠商的售價過低,供應商得依經銷合約的約定,停止供貨或終止經銷契約等。然而,限制下游廠商決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自由,供應商可能受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
供應商不得對下游廠商限制轉售價格
當供應商透過經銷合約、價格表,對下游通路商限制轉售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再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9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亦即供應商限制下游廠商決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自由,將削弱品牌內不同下游業者之間的價格競爭,供應商可能會被裁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商須舉證說明限制轉售價格有正當理由

勵謹律師事務所蔡幸紋律師,以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以及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來分享蔡幸紋律師對於客戶委託合約需求的服務流程,如何看待契約,以及如何協助客戶看合約、寫合約、改合約。
一、委託合約服務前, 找律師付費諮詢仍屬必要
在法律諮詢階段,蔡幸紋律師協助企業主釐清合約的用途,以及公司所涉及的產業別。例如涉及資產的規劃及分配之用,像是投資協議書、店面頂讓合約;廣告行銷公司的廣告代理服務契約書、餐飲業者想成為加盟總部,必須提供給加盟主的加盟合約書等。
透過法律諮詢,蔡幸紋律師協助與企業主討論:透過合約想保障自己的哪些事情、目前簽約雙方所談定的條件,或現行合約的問題。蔡幸紋律師透過諮詢來與企業主整理合約的必要條件,以及檢視是否有遺漏的問題,或有前後矛盾的合約條件。
而法律顧問客戶與律師有長期的配合,蔡幸紋律師希望法顧客戶能走得長遠,對於法律顧問客戶的諮詢時間,較為彈性,優先為法律顧問客戶服務。因為蔡幸紋律師對於法顧客戶的產業、經營想法較為瞭解,客戶不一定每次都需要到事務所與律師討論,但在蔡幸紋律師為法顧客戶看合約、寫合約、改合約後,仍務必撥個電話給客戶,以口頭方式簡要提醒合約的注意事項。

員工在離職前惡意刪除公司電腦中的重要檔案資料,例如業務人員在離職前幾日刪除拜訪客戶所得資料及追蹤紀錄,讓公司耗費人力和資源重建資料,或需要委外由專業電腦資訊人員還原電腦檔案,影響公司業務營運,員工涉及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公司亦得請求員工因違反保密協議請求約定的違約金,或請求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看似公司相當有法律上依據來向員工追究責任。不過,若企業主在合約與公司制度上未能併用及妥善規劃,訴訟的結果不一定能讓企業主滿意。蔡幸紋律師以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以及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來分析,若有員工在離職前惡意刪除公司電腦中的重要檔案資料,當公司面臨訴訟時,以及在日常營業中,各該如何因應及準備。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公司無須發給勞工資遣費
在法院實務見解,員工不論離職原因為何,於離職前,對公司仍有服從公司監督管理及對公司忠誠的義務,而勞工卻逕自刪除公司資料,殊不論該被刪除資料是否有備份存在,其顯已違反員工之忠誠義務,並挑戰公司的管理政策,破壞勞雇雙方的信賴關係,其行為已導致雙方勞動關係之信賴受到破壞,而達無法期待公司繼續維持勞動關係,或於解僱後給付勞工資遣費之情況,勞工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之情節,亦屬重大,且其所為亦構成故意耗損公司電腦機器設備內之資料(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110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也就是說,員工離職前擅自刪除公司資料,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第5款勞工故意損耗機器設備內之資料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公司無須發給勞工資遣費。
公司在訴訟中如何證明是「特定員工」刪除「特定資料」?
常見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員工有保密義務,並同時約定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時,應支付違約金給公司的合約條款。但是,公司電腦中有檔案資料被刪除,未必即可以推論被刪除的資料即為公司所稱的「特定資料」,如客戶名單;或能證明是「某位特定員工」所惡意刪除。因此,公司除了提出被刪除檔案的復原資料以及支付委外廠商的費用憑證之外,還可協助提出的事證有:

中小企業主在經營公司時,是否有這樣的經驗:
您與商業夥伴在合作上相談甚歡,準備簽約。
對方拿出一份合約,告訴您:「這份合約書有約定保密的責任,我們討論業務往來的資料,還有這份合約書的內容,都是商業機密,所以您不可以將這份合約拿給任何人看,否則洩密要賠償違約金30萬元。」
可是,沒給律師看過的合約,您敢簽嗎?

本篇文章蔡幸紋律師以擔任調解委員的經驗,來分享民眾在車禍交通事故調解前的準備事項,讓有意願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程序解決車禍事故的民眾,透過事前準備資料有助於車禍調解程序的進行。
同時蔡幸紋律師要特別說明的是,調解成立並經民事法院核定後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調解當事人不能任意反悔,民眾在法律上的權益為何,調解前仍有必要找律師付費法律諮詢。
車禍交通事故調解前準備事項
在車禍交通事故調解時,以蔡幸紋律師擔任調解委員的經驗,通常調解委員會先向雙方當事人確認,對於警察機關制作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有無不同意見?若雙方當事人對警察機關的判斷,並沒有意見,調解委員再進一步協助雙方當事人討論賠償的請求。因此建議民眾在車禍交通事故調解前,依照以下思考流程進行調解前準備事項。
(一)關於車禍交通事故的責任釐清:

勵謹律師事務所蔡幸紋律師,在台北市大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擔任調解委員,參與台北市大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研習課程。這次邀請到曾經擔任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同時也在大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擔任調解委員的前輩邱瑞利委員,跟調解委員們講解調解中最常碰到的車禍案件,有關強制險和特別補償基金相關調解案例研討。
2023.08.09


公司追求營利的同時,要小心商業行為違法而被行政機關裁罰。中小企業主收到行政機關發函通知受查緝或被檢舉有違法行為,要求公司提出陳述意見書,公司該回覆嗎?蔡幸紋律師以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以及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來分析,若公司未妥善處理行政機關所發陳述意見通知書函,可能對公司在法律上形成不利的評價。
公司為何會收到行政機關的陳述意見通知書函?
行政機關依職權查獲公司有違法行為,或是接獲檢舉人所提出的檢舉,例如公司在廣告有虛偽不實,像是廣告內容使人誤認公司為原廠的總/代理商、總/經銷商、分支機構、維修中心或服務站;廣告內容使人誤認有專利、商標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直播主為促銷商品舉辦直播抽獎活動,卻未事先說明領取獎項資格有限制條件等,均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規定。常見還有銷售化粧品的廣告內容,有虛偽、誇大的情況,或有醫療效能的宣傳,涉及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
公司被檢舉使用同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相關文章請看:企業使用同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公平會開罰)、加盟前總部未於簽約前揭露加盟合約內的重要資訊等(相關文章請看:【常見加盟合約糾紛】商圈保障範圍條款、【常見加盟合約糾紛】競業禁止條款),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規定。
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檢舉得知公司有違法行為後,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處罰公司之前,會進行調查,以書面函文通知公司及關係人,到場或提出書面來陳述意見。